兩條道路是為誰開放的?

2026-07-05 記。
話題。: 靈性: 芭伽瓦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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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剩下的問題是:根據吉他所說的,哪些人適合實踐三觀瑜伽和業力瑜伽?

它們是否對所有人都開放,不論其階級、信仰或國籍?還是只有屬於特定瓦爾納(Varna)、特定阿什拉瑪(Ashrama)或特定社群的人才能實踐?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這樣說明:

給他(Gita)中所示出的靈性修煉方法,確實整體上具有印度特色,並且是由那些觀摩吠陀經文的聖賢們所傳承下來的。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思考吉他(Gita)的教誨,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其中所闡述的精神修煉是可以由所有人類實踐的。

這份由遍布全球的老師,即巴格瓦梵·施里·克里希那所傳達的天啟,是為了所有人類而設計的,而不是為特定的階級或身份。 這被認為是《薄伽梵歌》的一個顯著特點。

在他的教導中,「我」經常使用「人類」、「人」、「擁有肉體的靈魂」、「擁有肉體的存在」等詞彙,藉此闡明這一點。

在闡述三ัญ伽瑜伽的基本實踐時,作者在其文本中使用“具有身體的存在者”一詞,並將其開放給所有人類。

正如主明確宣告的那樣,透過敬拜無所不在的神性,並在聖典的指引下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每個人都可以達到圓滿。

關於奉獻,主宣告,女性、沙特羅(Shudra),甚至出身較低階層的人們,都有資格實踐它。在其他經文中,當主教導某種特定的修行時,他並未將這種修行的實踐限制於特定的人種、 आश्रम(靈修場所)或社群。

儘管如此,並非所有行為都適合所有人。

因此,主導者強調的是「瓦爾納·達瑪」,也就是根據各自的瓦爾納和社會地位來劃分的義務。對於特定瓦爾納或社會地位的人來說,被賦予的行為就是他們的義務,而不是其他瓦爾納所賦予的行為。

人的行為,應被此原則所引導。

人們可以根據各自的稟賦和傾向,履行由瓦爾納·達摩所規定的義務。

此外,除了個人所屬的階級或社會地位所固有的義務之外,被認為是所有人都應該遵守的普遍性義務,例如正確的行為和奉獻精神等。

一部分的人認為,只有屬於桑尼亞薩(Sannyasa),也就是出家階梯中的人們,才有資格修習三迦瑜伽(Samkhya Yoga)。

然而,這種觀點並不能說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章第十八節中,主從三ัญ伽觀點也命令阿朱那去戰鬥。如果主只承認那些遵循奉獻主義的人為三ัญ伽瑜伽的實踐者,那麼他就不可能從那個觀點出於命令阿朱那去戰鬥。

因為,桑尼亞薩的階梯是封鎖一切行為的,無論是像戰爭那樣激烈的事情,還是其他任何事情。而且,阿朱那是既不是桑尼亞辛,也不是隱士。

此外,主也勸告阿爾朱那,前往那些具有靈性洞察力的人士處,向他們學習。

第三章第四節中,主宣告說,僅僅克制行為不足以達到三ัญ伽瑜珈的完成。如果主只將那些完全捨棄一切的人視為三ัญ伽瑜珈的實踐者,那麼他本應該闡述放棄行為是必不可少的。

第十三章第七節到第十一章,列舉了通往智慧的各種方法,其中也包括放棄對兒子、妻子、家庭等事物的執著和認同。

然而,在桑尼亞薩的階梯中,與妻子和孩子等人的關係並不存在。如果只有桑尼亞辛才有資格實踐知識之路,那麼沒有必要特別說明放棄對妻子的依戀和對孩子的愛作為達到智慧的一種手段。

在第十八章中,當阿爾朱那直接詢問關於棄家(梵文:Sannyasa)和放棄(梵文:Tyaga)的性質時,主從第十三章的第17節到第40節,並非討論棄家本身,而是討論山迦瑜伽,也就是知識之途。

如果「主人」所指的只是「僧伽沙」一詞,僅代表出家的階梯,而且認為只有「僧伽辛」才能實踐「三ัญ科瑜伽」,那麼他本應該當場明確說明。

從這些情況來看,據說三ัญ迦瑜伽的實踐對出家人和在家人都同樣開放。

但是,在實踐三ัญ迦瑜伽時,事實上,出家的生活更能提供便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說隱居的生活比家庭生活更適合。